|  四川商业集团退股金三角后“专职”为其站台   我叫罗铭,是四川巴中名聚坊商贸行负责人,白酒金三角巴中加盟商,因受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和成都鼎盛鑫鑫发展有限公司的蒙骗,现公司已倒闭。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系四川商业集团向省政府申请,由其下属公司四川糖酒公司投资1700万,占股34℅,董事长由省糖司张建平担任的公司。2015年5月22日省糖司退股,表面看,正如川商集团及省糖司回复的文件称"白酒金三角"的事,都与他们无关了,真的无关吗?让我们来看看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设置的重重机关,道道迷雾!   一、四川商业集团成立的公司把全国加盟商骗了,造成数千万损失,然后他退股跑了,就与他无关了?他至少有领导责任吧!可直到如今,谁追问过四川商业集团的监管责任?领导责任?失职渎职?四川省国资委问过吗?省国资委和川商集团的党委在哪里?他们的上级领导是谁?为什么一路绿灯?顺利过关!   二、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究竟是何方神圣,川商集团退股前后都为其站台!   1、川商集团用国企背书,是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圈倒全国加盟商的核武器。   正如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官网现在都还宣传的那样,该公司是四川商业集团向省政府打报告成立的!(详情见2016年2月24日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的官网截屏,如下图),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及成都鼎盛鑫鑫有限公司就是拿着川商集团的文件,在白酒金三角商标注册前诱骗加盟商,大肆收取加盟费的! 
 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的官网网址:http://www.j3jcn.com/?page_id=1695   2、在全国加盟商纷纷声讨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其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且川商集团已退股的今天,川商集团为什么还允许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挂川商的羊头卖金三角的狗肉?川商集团为什么还要为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站台?他们之间有什么特殊关系?是谁决定的?国企的信用不能让少数人这样糟踏!不能为个别少数人服务!   三、川商集团为什么要退股?是川商集团退呢?还是四川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要它退呢?其它股东为什么不退呢?为什么都同意川商集团退股?加盟商的利益考虑了吗?加盟商的事都处理好了吗?川商集团在白酒金三角项目上担当沒有?   四、今天上午,我又专程到川商集团办公楼新时代广场七楼,想把白酒金三角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诈骗一事给代董事长做个汇报,但他拒不让我进门,拒不接见!我们国企的老总就这么难见吗?   诚信,是市场的法则!诚如我破产了,我借的钱我打工都得还!诚信,是我们国企更应该看重的行为准则!否则,你不配掌管全民的财产!不然,你永远都别想走多远!   法治,为解决责任追究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终身追责”就像一个紧箍牢牢地套在官员的头上,“庙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 防止“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拍屁股”现象。 
 
    
        
            | 投诉人基本资料: |  
            | 投诉人姓名: | 罗铭 | 身份证: | 51082119XXXXXXXXXX |  
            | 手机: | 1335XXXXXXX | 固定电话: | 0839-42XXXXX |  
            | QQ号码: | 333XXXXXXX | 单位名称: | 巴中名聚坊商贸行 |  
            | 地址: | 四川省旺苍县XX镇XXXXX号 | 邮箱: | 333XXXXXXX@qq.com |  
            | 投诉IP: | 175.1XX.XX.XXX | 投诉时间: | 2016-02-25 13:49:18 |  
            |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  
            | 被投诉人姓名: | 代X | 电话/手机: | 02886XXXXXX |  
            | 地址: | 成都市文武路新时代广场七楼 | 被投诉单位: | 四川商业集团 |    相关阅读>>>   网友实名反映投诉四川商业集团党委违反党的八项规定   网友求解:四川商业集团注入巨资的公司为何称与其无关?   网友曝料加盟四川国企川商集团控股公司后濒临破产   白酒金三角销售连锁加盟商陷入困境   四川商业集团退股金三角后“专职”为其站台   白酒金三角加盟商大量倒闭 寄望招商局收拾残局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免责声明:投诉报料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无关。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不对其进行任何编辑和修改,仅原文刊载,投诉报料人自愿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第三方承担的连带责任等由投稿人负责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本网站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但本网站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告知投诉报料中相关各方。敬请相关各方及部门对反映的相关内容予以核实,也请读者仅作参考。对投诉报料的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保持中立。 |